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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环保督察全面启动,涉气企业这些雷区不要碰!

文章导读

今日第二轮第六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全面启动。从以往督察经验和问题来看,此次环保督察将重点针对生态环保痼疾。督察将组建5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对河北、江苏、内蒙古、西藏、新疆5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为期约1个月的督察进驻工作。


▲来源:中国大气网         整理:焱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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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3·15前后,生态环境部铁拳打击一波造假案后,今日第二轮第六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全面启动。



此次督察,将组建5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对河北、江苏、内蒙古、西藏、新疆5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为期约1个月的督察进驻工作。


从以往督察经验和问题来看,此次环保督察将重点针对生态环保痼疾。此次督察,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严格控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上马,以及去产能“回头看”落实情况;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风险及处理情况;上一轮督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思想认识、工作推进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等。

忆往昔,环保督察雷区不要碰



在新的一轮环保督察中,企业要做到尽快自纠自查,从以往环保督察经验角度出发,在后续督察中企业若发现以下问题,需要尽早整顿:


1.拒绝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


(1)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2)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典型案例:


某化工公司重污染天气限产台帐与相同时间段的糠醛生产成本日报表不相符,同一时间段两个台帐中糠醛产量差异明显。该公司在接受现场检查时弄虚作假,且未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限产措施。被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处罚30万。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2.违规排放或逃避监管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典型案例:


某焦化公司3#、4#焦炉部分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从烟道旁路排放。被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10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违规设置自动监测设备或监测数据


(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2)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3)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4)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5)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典型案例:


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高度不足15米,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在责令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依法罚款3万元。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4.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不到位


(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2)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3)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典型案例:


某印务有限公司被进行执法监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印刷车间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超过《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处十四万二千元罚款。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5.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3)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典型案例:


某水泥制品厂,部分原材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责令企业立即整改,立案处罚2万元。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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